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题(二)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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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刘闵珂
问题:职工因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如果单位趁机辞退患病员工,这样做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1月21日,卫健委将新冠肺炎追加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级传染病防治措施,而甲类传染病与采取甲类防治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在防控上是一致的。因此,被隔离的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报酬。同时,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职工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仅以劳动者系新冠患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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